提升耕地保护治理能力,必须从制度体系着手,对作为基本要素的单一制度进行系统化设计。笔者建议,耕地保护制度体系构建,可以立足耕地保护内涵和制度体系构建原则,搭建基于制度基础、管理模式、管理环节、管理手段“四位一体”的理论框架,支撑现代耕地治理体系构建。
(一)耕地保护制度理论框架体系的构建
耕地保护内涵。笔者建议,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以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可将耕地保护分为“调查—规划—管理”三个层级,差别化耕地内涵表达,将三者相互衔接和支撑,共同推动耕地保护治理。
首先,耕地调查客观反映耕地现状,并以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作为依据认定或标注地块信息,为规划和管理提供底图底数支撑;反之,结合规划和管理逐步推动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各类自然要素空间的唯一性。其次,耕地空间规划以包括耕地调查在内的自然资源调查为基础,综合考虑管理属性进行编制,重在优化耕地空间,确定未来耕地用途。再次,耕地管理充分依据耕地调查和规划,科学确定管理要求,通过耕地保护考核、占补平衡等管理推动规划目标实现。
基本原则。耕地保护制度关系粮食安全大局,涉及不同的管理链条,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笔者认为,改革完善制度需要注重把握好以下四方面原则。
一是秉持系统观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确保土地自然属性的空间唯一性;强化部门之间、国家和地方之间耕地保护的贯通协同机制,加强耕地全链条管理中的系统化设计,确保耕地保护同向发力。
二是坚持量质并重。遵循保护健康稳定的耕地产能本质要求,强化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逐步提升耕地质量;加强耕地保护范围划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补充耕地管理等在空间范围和工作机制上的协同。
三是维护农民权益。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将保护耕地和农民利益相结合,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整改恢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四是注重奖惩并举。强化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监管力度,倒逼少占或不占耕地;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保护耕地的农民和地方政府的经济补偿,充分调动各方保护耕地积极性。
制度体系构建。结合上述新时期耕地保护制度改革逻辑以及制度体系构建原则,笔者建议,应从制度基础、管理模式、管理环节和管理手段等四部分入手,构建新时期耕地保护制度理论框架体系(见图1)。
图1 新时期耕地占补制度理论框架体系
一是制度基础,包括制度依据和制度对象两个方面。其中,制度依据是指法律法规确定的耕地保护涉及的调查、规划、管制、监管、处罚、保护补偿等规定;制度对象包括占用耕地的各类主体。
二是管理模式,即衔接差别化管理规则设计,采用“主体+行为+要素”的差别化管理模式。其中,“主体”是指占用耕地的各类责任主体;“行为”是指占用耕地用途,比如建设项目占用、农田基础设施占用、农业结构调整、国土绿化等;“要素”是指耕地、林地和园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
三是管理环节,包括国土调查、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整治修复、督察执法、考核奖惩等全链条管理。
四是管理手段,即落实藏粮于地战略,树立大食物观,从行政、社会、经济和技术等四方面提出新时期耕地保护管理举措。
(二)理论框架体系的主要内容
制度基础。一是管理依据。笔者建议,应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粮食安全保障法》《民法典》《土地承包法》有关耕地保护、利用、监管和处罚等规定,开展耕地保护工作。其中,可借助《耕地保护法》立法契机,在法律层面明确耕地保护部门、部省协同机制;强化集成调查、管理、规划于一体的“一张图”管理权威;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中政府和市场角色、公权力和私权利边界;强化耕地保护管理者和管理对象权、责、利,提升耕地保护依法行政效能。
二是管理对象。笔者建议,应按照“谁占用、谁补充”原则,加强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单位、实施国土绿化的地方政府、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施农业经营者、流转耕地改变种植用途的社会资本方等实施和经营主体进行管理;按照地方政府统筹补充耕地原则,合理引导依法依规建设住宅的农村村民、自发种花种果的农民占用耕地行为。
管理模式。笔者建议,在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占用耕地,强化占用源头管理的基础上,应采用“主体+行为+要素”的方式,按照主体、行为和要素转换组合,形成不同的管理模式。
一是建设单位占用耕地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的,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许可,缴纳耕地开垦费视为落实补充耕地义务。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耕地用于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服务生产生活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对于服务农业生产的宽度较窄防护林、零星水泵房等仍为农用地范畴的,可视为耕地管理;鼓励利用现有耕地改善农田生态景观,严控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等违规行为。
三是农民占用耕地用于宅基地建设的,宜延续以往做法,由县级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
四是地方政府按照标准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如属于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范围内,应视为耕地合理流出,无须补充耕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五是社会资本方流转耕地种植经济作物或发展设施农业致使耕地流出的,可探索通过流转合同约定的民事行为视角加以种植用途约束;探索生猪楼房养殖等建设用地形态的设施农业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同步大幅简化该类情形用地许可程序和审批层级。
六是农民在承包的耕地上自行种植经济作物改变耕地地类的,结合农业生产条件,可通过加大种粮补偿和激励力度等方式,逐步动态优化耕地空间布局,由县级政府统筹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综上,通过区分实施主体、用途和地类,明晰差别化管理模式,推动耕地保护责任落实。
管理环节。笔者建议,一是在国土调查方面,优化耕地地类认定标准和方式。要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以生产能力为核心,以对耕作层影响为判定依据,结合农业农村部门种植用途管制要求和基本农作物目录,综合考虑频繁种植作物类型变化涉及的调查成本,探索对一些种植多年生草本、藤本和矮化木本,且根系较浅可随时恢复耕种的土地予以差别化耕地认定和管理。
二是在空间规划方面,切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耕地布局的优化引导作用。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综合评价,通过编制耕地占补平衡和国土绿化空间规划,实事求是调整各地耕地保护任务,统筹农业生产空间、国土绿化空间、农村建设空间,优化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空间布局,划定适宜实施恢复和补充耕地区域并落地落图,推动耕地集中连片、永久基本农田内优质耕地比例逐步提高。
三是在用途管制方面,严控占用和严格补充协同。差别化耕地占补平衡、按照耕地原用途管理、占用耕地到期恢复、耕地合理流出四种管理方式;从严控占用耕地和确保补足补优两个层面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加快构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体系,强化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管理部门合力,跟踪各地配套政策及执行情况,及时纠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是在整治修复方面,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编制耕地占补平衡和国土绿化空间规划的,应统筹落实规划确定的补充耕地和国土绿化任务,通过补充耕地在空间要素中的系统推进,提升耕地上农产品供给、生态调节、文化服务等生态产品供给,促进农产品生态价值实现。
五是在督察执法方面,加强各类违法占用耕地监管。要进一步优化“长牙齿”的硬措施工作机制,强化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督察执法;耕地保护执法与林业保护执法等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工作联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推动耕地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形成耕地保护监督威慑力,释放严保严管强烈信号。
六是在考核奖惩方面,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要持续开展年度耕地保护考核,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规定,优化完善耕地保护考核规则,切实解决部分地区不切实际整改恢复耕地行为。
管理手段。笔者建议,基于精准国土调查和科学耕地保护规划,应坚持守正创新、多措并举,从行政、社会、经济、技术等四个层面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治理能力。
一是在行政手段层面,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强化未利用地、林地和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与耕地之间的用途管理;完善国家层面耕地总量管理,强化监督责任,地方具体实施管理机制;建立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动态监测名录,强化行政监管力度。
二是在社会手段层面,加大耕地保护制度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广度、深度和动员保护力度,增强全社会主动保护耕地意识;逐步扩大永久基本农田公开范围,加强社会监督;创新经营性社会化服务路径,助力耕地保护降本增效;鼓励通过耕地流转合同约定用途方式,从民事行为角度解决耕地用途管控难题。
三是在经济手段层面,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用途,适当整合、调整有关涉农补贴对象和金额,优化资金配置机制,加大对耕地保护的农民和地方政府补贴力度;探索建立跨区域耕地保护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利益补偿基金,对多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地区给予经济补偿;构建“农业—农村—农民”文化传承体系,发展农文旅融合的“可食地景”业务,显化农耕文化价值。
四是在技术手段层面,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构建一张图、一套数、一个平台管理体系,加快推动上下贯通、横向协同、逐级传导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提升国土空间治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